行业动态
政策法规
认证培训
院方招聘

科技部等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减税优惠政策
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5-19 17:34:38
  • 浏览次数: 1157次
日前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三部门下发了《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。

    

《通知》明确,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。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,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。


  《通知》规定,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,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。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。


  《通知》还规定,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。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。


  据悉,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第二条中“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不得加计扣除”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



服务热线:0898-65461800
手机号码:18976762003
电子邮箱:info@znb-ac.com
公司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狮子岭工业区

关注我们

Copyright © 2012-2020 中南标质量科学研究院 版权所有

琼ICP备2021008341号
>